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
校发〔2015〕83号
为保证我校学位授予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体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2012﹞34号)文件精神,学校将每年开展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抽检方法
(一)将当年申请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按100%、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按30%进行盲评抽检,对盲评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同意参加答辩”的学位论文,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办理,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学校还将再次组织三位校外同行专家复检;
(二)从当年已授予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随机抽取5%,由研究生院组织使用TMLC2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
(三)硕士研究生学位抽检可在以上方法中二选一,或者二者同时使用。
二、抽检结果
(一)抽检结果的认定
1.外送复检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三位专家中有二位以上(含二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三位专家中有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二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二位复评专家中有一位以上(含一位)专家评阅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2.使用TMLC2检测系统进行相似性检测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文科(含音、体、美)学位论文相似度大于30%、理工科学位论文相似度大于25%,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度大于30%,学校将再次组织三位校外同行专家复检,复检程序及结果认定同第1条。
(二)抽检结果的处理
抽检结果的处理见《贵州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处理办法(试行)》。
三、其 他
(一)学位论文抽检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