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处理办法
(校发〔2015〕83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论文抽检包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的专业学位论文抽检及学校开展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三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教指委和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检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学位办、省学位办、教指委和学校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于学位论文抽检结果被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作如下处理:
(一)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对学位论文作者所在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二)暂停学位论文指导教师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三)减少所在培养单位当年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招生名额3名。如同一培养单位有2篇及以上“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则减少所在培养单位当年研究生招生名额5名,并责令相应学科专业限期整改;
(四)如同一指导教师第二次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该指导教师相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五)若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4号)精神,校长办公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申请人和指导老师进行相应处分。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对抽检中有不合格评议意见的学位论文认真审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切实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师范大学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