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国家政策 
 省厅政策 
 学位办  
 培养办 
 研招办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研招办>>正文
 
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
2013-05-16 11:31  

贵州师范大学    

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一、就业政策与规定    

1、就业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各学院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在体制上确立“学校领导统筹全局、研究生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大力配合、学院和班级层层落实”的就业工作网络,在确保就业率的前提下,提高毕业生的就业层次。
   2、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市场引导、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改革方式落实就业方案。毕业研究生属于国家紧缺人才,有支援国家建设的义务,须在规定期限之前就业。至时,尚未就业的毕业研究生,学校有责任推荐其就业,毕业研究生应服从国家需要,以大局为重。

3、学校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所有就业信息面向全体毕业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可以通过学校研究生处网页和处信息公告栏,了解就业政策和招聘信息。各学院(教学部)要充分发动教师和管理人员收集有关就业信息,并填写“用人单位需求贵州师范大学毕业研究生信息登记表” 报学校研究生处统一发布,为全校毕业研究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渠道。毕业研究生也可使用相关高校研究生就业协作组网站,了解更多的就业信息。
   4、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1)为保证就业建议方案按时上报和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正常进行,研究生的就业“双向选择”期限最后截止日期于当年5月30日。

(2)已被录取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硕士毕业生,一般情况按照“录取博士研究生”列入分配方案。

5、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6、毕业离校前因病不能正常报到的毕业生,经学校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后可回家休养。半年内病愈的按原派遣方案报到;半年以上、一年内病愈的随下届推荐就业;一年后仍不能病愈的,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推荐就业。以上疾病情况均须经省级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毕业研究生休养,由本人凭医院休养通知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学部)和学校研究生处同意方可办理休养手续。休养时间从毕业之日开始,不超过一年。
  二、就业程序与要求    

1、毕业研究生在学院(教学部)指导下,填写完毕业推荐表,交导师(或班主任)、学院(教学部)、学校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并盖章,供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联系就业之用。
  2、毕业研究生通过信息交流,供需见面、人才招聘、双向选择等渠道,选定用人单位后,到学校研究生处领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双方签字盖章,到学院(教学部)签署意见交学校研究生处审核登记后,返回用人单位和毕业研究生本人。在就业协议书签定过程中,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有关约定应该明确,协议书将作为就业报到及仲裁等的依据。

3、经毕业研究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再返回学校研究生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查签字盖章后,协议生效。

4、《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学校研究生处各执一份。凡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毕业研究生本人负责。

5、毕业研究生、用人单位、学校研究生处三方协议签定后,必须履行。学校与当年5月底上报省贵州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列入国家计划。并根据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关文件,省内高校毕业研究生须交纳各类表格及工本费100元,由学校研究生处于当年5月底收齐后统一上交财务部门。为了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学校研究生处一般不受理违约事件。如确有特殊原因,违约者须交纳补偿金。

6、学校研究生处于7月初根据毕业研究生所签定的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7、对少数毕业研究生在毕业派遣时,仍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政府推荐安排在当地就业。学校研究生处不得将其派往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中介机构。

8、毕业研究生到单位报到后,学校研究生处不再受理改派申请。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研究生处不负责派遣    

1、未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者;

2、自派遣之日起,无故不到就业单位报到超过三个月者;

3、报到后不服从安排,或因其它原因被用人单位退回者;

4、弄虚作假被查出,或违反就业规定者;

5、结业生、肄业生。

本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部门新规定相悖时,则以上级部门新规定为准。    

肄业或结业者,学校研究生处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落实就业单位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或“肄业生”字样。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其人事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四、其它    

1、各学院(教学部)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要支持和配合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研究生联系落实就业单位。
   2、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学生利益和企业利益等多方面的工作,法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该加强服务观念,统筹兼顾,自觉执行国家、地方与学校的有关法规与政策。
   3、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全体毕业研究生。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