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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2013-05-17 10:56  
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关于出具学历、学位证明书的规定(试行)

 一、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如有遗失,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属实,出具相应的学历(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补办或出具任何证明书:

(一)退学时在校学习未满一年,或虽满一年但成绩考核不合格或未获学分者;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退学但未办理退学手续者;

(三)无我校正式学籍者。

三、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程序

(一)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遗失启事登报(限贵州日报)、本人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照 2 张,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二)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学籍档案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属实后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主管校长签字;

(三)填写相应证明书(一式二份),加盖贵州师范大学公章及钢印;

(四)申请书、单位证明、经办人的核查登记表以及出具的证明书存根等材料须存档备查;

(五)办理学历(学位)证明书于每年 7 月进行。

四、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执行。

发布部门:培养与学位科发布时间:2006-4-3 16:05:05阅读次数:9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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