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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2013-05-16 11:29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贵州师范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或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21 号令)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应按学校指定的公寓或宿舍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学生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租住的,必须与所在院(系)签订协议,同时也应接受学校的管理。

  二、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在学生住宿管理方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不得擅自调换宿舍、私占宿舍,如需调换宿舍须经院(系)同意,并到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学生应当爱护学生公寓或宿舍的设施、设备(家具)。学生公寓或宿舍内的公物不得随便调换、搬移、拆除;不得将公物改制成其他用具。学生毕业时必须交回所领用的设施、设备(家具),如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四、学生要节约用水用电。不得私自拆除和移动公寓或宿舍内的电器设备;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乱接电源线路。不得在公寓或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老虎、电热杯、电饭锅、电热毯等易引发火灾的电器。损坏公用电器应照价赔偿。

五、增强防火意识,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炉、液化炉等易引发火灾的明火炉具。禁止携带有毒、易燃、易爆、有腐蚀性危险品进入学生公寓或宿舍。熄灯后不得在宿舍寝室内燃点蜡烛。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焚烧废弃物品。

六、学生有义务保持公寓或宿舍公共区域的干净整洁,有责任保持寝室内的干净整洁,不乱扔、乱倒垃圾,禁止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张贴。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有责任及时清扫公寓或宿舍内外公共区域的垃圾,保证公寓或宿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饲养宠物。

七、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酗酒、高声喧哗、打架斗殴。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寓或宿舍。

八、不得在公寓或宿舍内赌博;不得从事其他影响学生公寓或宿舍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九、禁止在公寓或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禁止留宿异性。男女学生未经值班员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公寓或宿舍。

十、学生不得利用公寓或宿舍进行经商活动,不得在公寓或宿舍内张贴海报、广告。各类商贩不得进入学生公寓或宿舍进行经商活动。禁止携带反动、淫秽、封建迷信的书刊(电子)、音像制品等进入学生宿舍。禁止在公寓或宿舍内进行非法传销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

十一、学生离开寝室时要关门、关水、断电,保管好本寝室的钥匙,本寝室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带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进出宿舍,必须经值班员进行登记。

十二、学生不得私自调寝室、换门锁或加装明锁,如有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应责令其恢复,拒不恢复者,由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恢复,费用由该寝室承担。

十三、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关灯就寝,晚上十二点后进出宿舍者,必须向值班员讲明理由并进行登记,方可允许进出宿舍,情况由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于次日通报所在院(系)。

十四、禁止在学生公寓或宿舍贩卖、吸食、藏匿毒品。

十五、学生在寝室内发生私有物品被盗、遗失等情况,应及时报案,并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也应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六、学生在学生公寓或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十七、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应安排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在学生公寓或宿舍区域进行 24 小时巡逻,保障学生公寓或宿舍的安全。学生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保卫人员做好公寓或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八、学生住宿管理中心应按照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的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的教育。

  十九、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学生公寓或宿舍内进行的各类经学校同意的精神文明建设评比、安全检查和各种宣传工作。二十、对于违反以上条款的学生,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应会同各院(系)视情节轻重给予学生批评教育、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者或情节严重者,学生住宿管理服务中心与院(系)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试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布部门:培养与学位科发布时间:2006-4-3 15:59:46阅读次数:9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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