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学生的“第二课堂”,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推动学生社团走上正规化、多元化、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指具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会员一般不少于 30 人。
第三条 社团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年度注册和重大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校对社团的指导部门是校团委;学校对社团的管理部门是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必须接受学校的管理和领导。
社团指导部门对社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对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管理、监督;负责社团活动基金和重大活动的审批;负责社团的评估、奖励与处理等重大事宜。
社团管理部门负责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社团指导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社团的名称应简单明了,其全称应冠以“贵州师范大学学生”的字样。社团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第六条 社团的会员应是取得贵州师范大学学籍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或者高职(专科)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5 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
(二)发起人应当成立筹备组负责筹建工作并指定负责人;
(三)筹备组应当制定社团章程。社团章程应当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来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不得与已经成立的社团相同或相似;
(四)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性。
第八条 社团登记
(一)社团以发起负责人为申请人,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申请登记时,社团申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 、社团章程草案;
2 、社团的发起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3 、社团的挂靠(指导)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4 、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需要特别说明的其他情况。
(三)上述材料经社团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社团指导部门批复同意并盖章,社团即正式成立。
(四)正式成立的社团应当于合理日期内召开成立大会并进行公告。
第九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应当进行年度注册。
(一)登记成立的社团从登记成立之日起,每年均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经社团指导部门统一审核。注册时需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 、上一年度社团活动情况总结;
2 、上一年度社团财务结算及物品清单;
3 、社团的变更情况;
4 、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
5 、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老师的意见。
(二)社团从登记成立或注册之日起, 13 个月内没有申请注册者,视为自行解散,不得再从事与社团有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从本社团成员中酝酿推荐,报社团指导部门批准。
(一)社团主要负责人是指社团的会长、副会长及财务管理人员。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 、受过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组织及行政处分者;
2 、曾经担任过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3 、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第三章 社团及其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社团及其会员的权利有:
(一)学校倡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及其会员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学生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三)社团及其会员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
(四)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
(五)社团对社团管理部门有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 社团及其会员的义务
(一)社团及其会员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二)社团及其会员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营造和维护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社团及其会员开展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
(四)社团及其会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社团的管理
第十三条 社团的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
(一)社团的挂靠单位应当是我校的党政部门、学院(系)、研究所等;指导教师原则上应该是挂靠单位的正式教职工。
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的职责是: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对其活动提供正确引导;负责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等。
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实行自愿的原则。
(二)社团也可根据活动需要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社团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范围内对社团活动提供必要和有益的帮助。聘请顾问时,需向社团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社团指导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十四条 社团的活动管理
(一)社团指导部门原则上不干预社团活动。
(二)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三)社团举办以下活动时,必须向社团指导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申报并获得批准方可进行:
1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
2 、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3 、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有涉外内容的活动;
4 、邀请校外人士举行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5 、室外的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6 、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7 、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8 、其他有关影响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
(四)申办上述活动须在三天前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以备审核:
1 、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2 、涉及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3 、挂靠单位或指导老师论证意见;
4 、经费来源;
5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社团的财务管理
(一)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对社团的会费、赞助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实行账目审查制度)。
(二)社团的财物归该组织所有,用于为同学集体服务,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三)社团应有专门管理财务的人员。社团每年度应当公布正式的年度财务收支总结报告,以供社团指导部门、社团管理部门检查及社团会员监督。
(四)社团解散时,财务应当交由社团管理部门代管并结清,原社团负责人应当出具财务清单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五章 违规责任
第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规行为:
(一)未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仍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相符的;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的活动的;
(五)从事不利于学生全面素质培养的活动的;
(六)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的活动的。
第十七条 对违规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贵州师范大学违纪处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未经社团指导部门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二)对违规社团视其情节轻重,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合格后,需重新进行注册,方可开展活动。
(三)社团违规时,视情况报请学校有关管理部门追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六章 社团的解散
第十八条 社团自愿解散的,应当由社团理事会提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可解散。
第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解散:
(一)会员长期不足 30 人的(具有特殊性质的社团除外);
(二)连续半年未开展正常活动,机构瘫痪的;
(三)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的;
(四)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二十条 社团解散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理部门声明,并配合社团管理部门处理好善后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 试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