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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证管理办法校研字 [2005]4 号
2013-05-16 11:29  
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证管理办法校研字 [2005]4 号

贵 州 师 范 大 学

硕士研究生证 管理办法

校研字 [2005]4 号

为确保硕士 研究生证 的法律效能,加强证书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新生入学后发给有编号的研究生证。研究生证是研究生在校身份的证明,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也是研究生寒暑假回家探亲,享受学生交通费半价待遇的凭证。

二、研究生证须在每学期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到所在学院(教学部)注册。无特殊原因一周内不注册者,过期不予办理。

三、研究生证应妥善保管、正当使用。研究生不得谎报情况要求多办证件,不准转借他人,不准弄虚做假私自涂改。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四、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不慎丢失研究生证,必须及时向研究生处报告,并登报申明作废。凡要求补发证件者必须提交本人申请、学院 ( 教学部 ) 办公室证明及刊登作废申明的报纸,经研究生处审批后办理。

五、因家庭住址变动,需更改研究生证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新的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及学院 ( 教学部 ) 办公室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六、研究生进校后第一学年不予办理补发证件手续,在校期间只能补发一次,补发证件须交纳一定费用。

七、补发、更换研究生证时间:每年 5 月 20 日—— 30 日和 12 月 10 —— 20 日。其余时间概不办理。

八、研究生退学、转学、毕业办理离校手续时,应将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处。

二 00 五年九月一日

发布部门:培养与学位科发布时间:2006-4-3 16:08:50阅读次数: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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