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一、参与招生工作。根据学科专业方向的发展趋势,在学校、学院(教学部)和职能部门的统筹安排下,积极参加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
二、修订培养方案。参与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三、开展专业教育。对硕士研究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介绍本学科专业情况,结合培养方案要求和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指导硕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四、承担课程教学。为硕士研究生开设反映当前本学科发展前沿的专业课程一门以上,并进行学术专题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学术报告须事先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指导科学研究。指导硕士研究生外出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作学术专题报告和调研。指导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组织开题报告和进展报告。对硕士研究生的论文工作精心指导,指导硕士研究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科研训练,并在严谨治学、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等方面从严要求。
六、认真审阅论文。对硕士研究生论文进行审阅修改,作出评价,并就论文送审、答辩等事宜提出具体建议和意见。
七、关心学生成长。注意了解硕士研究生的表现和思想状况,关心硕士研究生的身心健康,每月与硕士研究生交流与沟通、检查学习情况至少一次。帮助硕士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协助做好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毕业就业工作。协助做好硕士研究生的考核工作和各类鉴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研究生,提出学籍处理建议。
以上职责,由各学院(教学部)和研究生处共同组织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者,给予表彰和奖励;未能履行职责者,视情况进行帮助和批评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