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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2013-05-16 11:30  

贵州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认真负责,治学严谨,热爱并熟悉研究生教育。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1992年以后本科毕业的副教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能开出1—2门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

4、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须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能胜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5、身体状况良好。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副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且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

第二条 遴选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留学院(部),一份交研究生处。

2、贵州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格,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3、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月10日前个人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5月25日前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6月10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名单。

第三条 资格复查

1、对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凡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近两年既没有(第一作者)论文发表,又没有学术著作出版,也没有主持科研项目者,将终止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核查工作的程序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登记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核查工作与每年的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4、被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若要求恢复其资格,须重新履行遴选申请手续.

5、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到达退休年龄后,若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经学院(部)提出报告,学校研究生处、人事处提出延退或返聘意见,经学校批准,报省人事厅批复后,可以继续保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否则自行终止该资格。

第四条 附则

1、凡作为主要学术带头人,参与当年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该硕士点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本人不再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生处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认。

2、凡1992年大学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一般情况不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个别在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须有1篇在重点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所在学科专业特别需要,本人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是本学科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可破格申请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破格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其申请报告中须阐述其近三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可适当聘任部分校外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作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合作性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凡在原单位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可不参加遴选,但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认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原单位尚不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参加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外聘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聘期一般为三年,且应有具体的指导对象,一旦指导对象毕业(含中途终止其学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然终止。

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程序为:本人愿意,对口硕士点书面推荐,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核定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核准聘任。

4、本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2月27日会议讨论通过起执行。

5、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认真负责,治学严谨,热爱并熟悉研究生教育。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1992年以后本科毕业的副教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能开出1—2门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

4、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须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能胜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5、身体状况良好。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副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且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

第二条 遴选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留学院(部),一份交研究生处。

2、贵州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格,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3、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月10日前个人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5月25日前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6月10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名单。

第三条 资格复查

1、对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凡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近两年既没有(第一作者)论文发表,又没有学术著作出版,也没有主持科研项目者,将终止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核查工作的程序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登记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核查工作与每年的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4、被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若要求恢复其资格,须重新履行遴选申请手续.

5、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到达退休年龄后,若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经学院(部)提出报告,学校研究生处、人事处提出延退或返聘意见,经学校批准,报省人事厅批复后,可以继续保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否则自行终止该资格。

第四条 附则

1、凡作为主要学术带头人,参与当年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该硕士点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本人不再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生处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认。

2、凡1992年大学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一般情况不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个别在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须有1篇在重点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所在学科专业特别需要,本人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是本学科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可破格申请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破格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其申请报告中须阐述其近三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可适当聘任部分校外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作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合作性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凡在原单位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可不参加遴选,但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认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原单位尚不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参加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外聘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聘期一般为三年,且应有具体的指导对象,一旦指导对象毕业(含中途终止其学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然终止。

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程序为:本人愿意,对口硕士点书面推荐,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核定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核准聘任。

4、本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2月27日会议讨论通过起执行。

5、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贵州师范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管理工作,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认真负责,治学严谨,热爱并熟悉研究生教育。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1992年以后本科毕业的副教授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3、能开出1—2门本专业硕士学位课程。

4、具有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近三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须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能胜任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

5、身体状况良好。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副教授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且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

第二条 遴选程序

1、本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一式两份,学院(部)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盖章后,一份留学院(部),一份交研究生处。

2、贵州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格,超过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数为通过.

3、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5月10日前个人向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5月25日前各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初审通过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6月10日前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名单。

第三条 资格复查

1、对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凡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近两年既没有(第一作者)论文发表,又没有学术著作出版,也没有主持科研项目者,将终止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核查工作的程序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人填写《贵州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履行职责登记表》,经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核查工作与每年的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4、被停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若要求恢复其资格,须重新履行遴选申请手续.

5、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到达退休年龄后,若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经学院(部)提出报告,学校研究生处、人事处提出延退或返聘意见,经学校批准,报省人事厅批复后,可以继续保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否则自行终止该资格。

第四条 附则

1、凡作为主要学术带头人,参与当年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该硕士点已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认定,本人不再提出申请,由学校研究生处直接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确认。

2、凡1992年大学本科毕业,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副教授,一般情况不具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资格。个别在近三年教学、科研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须有1篇在重点刊物上发表,或出版过学术专著,或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所在学科专业特别需要,本人有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及科研项目,是本学科专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可破格申请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程序为: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校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破格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其申请报告中须阐述其近三年以来主要工作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根据学科的发展需要,可适当聘任部分校外优秀的教学、科研人员作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合作性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凡在原单位已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可不参加遴选,但须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认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在原单位尚不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参加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

外聘为学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聘期一般为三年,且应有具体的指导对象,一旦指导对象毕业(含中途终止其学业),其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自然终止。

外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程序为:本人愿意,对口硕士点书面推荐,所在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学校研究生处核定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核准聘任。

4、本办法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2004年2月27日会议讨论通过起执行。

5、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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