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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03-28 09:19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教科研发〔20192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

201917

贵州省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基本国情,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改革创新,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将思想政治教育和立德树人贯穿于研究生教育全过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努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卓越人才。

二、总体要求

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学养深厚、术业精进、治学严谨、指导有方的高素质研究生导师队伍。

三、基本要求

(一)有过硬的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专业教育、学科建设有机统一,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二)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研究生导师要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仁爱之心,以智教人,以德育人,有强烈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三)有较强的业务能力。研究生导师要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学术前沿,关注国家、省战略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具备指导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为研究生成长成才提供充足保障。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研究生导师选聘

1.严格遴选标准培养单位要按照标准明确、程序严格、公平公正、保证质量的原则选聘研究生导师。将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作为研究生导师选聘的基本要求。既要坚持学术标准,明确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要求,更要注重教书育人成效,重视教育教学和指导工作质量的评价。凡存在师德问题的,一票否决。

2.开展分类遴选。培养单位要创新研究生导师遴选机制,在坚持普适性前提下,充分重视依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型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差异,结合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专职导师与兼职导师的特点,细化和区分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实施分类遴选。对特殊专业人才,制定专门遴选办法。提倡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对研究生导师按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分类制定遴选条件,逐步形成能满足人才培养需求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鼓励实施双导师制或导师组制。研究生培养单位积极推行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聘请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实践经验丰富的行()业专家及国()外专家,组建专业化的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

3.实行评聘分离。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培养过程考核制,变资格管理身份管理岗位管理,实行评聘分离,做到有上有下、有进有出,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导师就是为指导和培养研究生而设置的教学岗位,并与招生需求进行有效衔接,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增长幅度、年度招生需要,综合考虑学科特点、师德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科学合理确定导师招生数量。健全研究生和导师双向互选互动机制。把研究生和导师互选作为改进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明确互选原则、标准、程序及要求,充分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

(二)保障研究生导师基本权利

1.招生参与权。研究生导师可依据培养单位招生工作的规定,根据科研需求及研究经费情况,提出本人年度招生申请。研究生导师可根据培养单位工作安排,参与招生工作,发挥其在研究生选拔录取中的重要作用。在明确师生互选标准和要求的基础上,研究生导师有选择指导对象的权利。

2.培养自主权。研究生导师根据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相关管理规定,结合研究生个人实际,与其共同制订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作为履行指导职责、督促学业进程、调整学习年限等主要依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向培养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3.育人推荐权。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联合培养、科研项目、学术交流、成果奖励以及其他综合素质评价鉴定等具有推荐权,有权对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4.管理建议权。研究生导师有权对培养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提出建议,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举措、相关规章制度等提出意见。

(三)明确研究生导师主要职责

1.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研究生导师要积极引导研究生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培养研究生健全的人格品质。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支持研究生积极参加党团组织活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

2.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研究生导师要引导研究生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杜绝抄袭剽窃、试验造假、篡改数据、论文买卖、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承担审核责任,根据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进行成果署名。

3.培养研究生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定期开展组会、研讨会等,强化学术指导,支持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引导研究生在学术前沿开展创新研究。要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服务,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研究生的创新创业能力。

4.保障研究生培养条件。研究生导师要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等期间,应安排好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确保培养过程和培养质量不受影响。

5.注重研究生人文关怀。研究生导师要定期与研究生谈心谈话,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和身心健康,努力帮助研究生解决实际困难,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就业创业帮助。

6.加强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研究生导师要主动学习研究生教育方针政策和相关理论知识,善于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融入教学内容和指导工作中,善于运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课程建设,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

(四)加强研究生导师管理

1.加强资源配置。培养单位要根据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科建设需要,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培养质量以及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合理确定研究生导师的招生数量。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和研究生导师互选作为招生资源配置的重要措施,明确互选原则、标准、程序及要求,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主体作用。

2.加强联合指导。培养单位要主动打破学科和单位界限,鼓励跨学科、跨单位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科交叉和联合指导中,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的团队作用。可建立研究生导师+研究员+专家委员会的导师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要实行校内和行业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博士研究生培养要积极探索境内和境外研究生导师双导师制

3.加强培训交流。培养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导师履职培训制度,每年开展研究生导师集中培训或者专题研讨不得少于1次。新增研究生导师一律实行先培训、后上岗,注重发挥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培养单位应积极选派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到相关行业或企业兼职、挂职,提高实践指导能力。

4.加强考核评价。培养单位要建立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师德师风、指导质量和责任心,把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和招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要分类构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注重将研究生导师承担的教育教学改革重点课题等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建设成效纳入其中。

5.加强表彰奖励。培养单位要建立健全优秀研究生导师表彰奖励办法,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注重将入选省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作为评先评优及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要广泛宣传优秀研究生导师和团队的先进事迹,大力推广立德树人的成功经验,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积极影响和示范表率作用,营造学习先进、争当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浓厚氛围。

6.加强责任追究。培养单位对不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应视情况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其中,因研究生导师履职不力,研究生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术道德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论文抽检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指导教师至少1年不得招生,不得参与当届“贵州省优秀博士硕士生导师”评选。对聘期内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暂停招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导师,一票否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造成研究生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可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限招、停招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省级统筹

省教育厅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情况纳入学位点评估、学科建设评价体系。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纳入评选指标体系,作为重要参考。每三年开展一次研究生导师指导质量抽评,突出对研究生导师业务能力、指导水平、培养质量等调查,评价和调查结果作为研究生招生计划、省级相关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存在研究生导师失职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拖延或拒不处理、推诿隐瞒等情况的培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或相关专项经费安排等。

(二)落实主体责任

培养单位要把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不断研究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解决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中的关键问题,确保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对人才引进、导师培养、培训等给予经费支持,最大限度的保障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经费需要。同时,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设立研究生导师奖励基金或专项资助基金。建立科学的研究生导师评价考核办法,实行研究生导师定期述职制度,对研究生导师的业务水平、科研情况以及培养研究生的情况等定期进行考核。建立畅通的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受理和限期办结研究生导师提出的书面函询、报告、申请、申诉等;建立高效的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三)注重多方协同

积极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监督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构建各方协作、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吸引行业、企业优秀人才担任研究生导师,形成科教协同、产教融合的研究生培养格局。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意见须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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